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陳香 馬向軍 王某、金某都是生意人,2012年3月,金某向王某購進了一批消防器材,總價值12540元。金某向王某付了5000元後,剩餘的7540元還了2000元後卻再也不還了。王某多次催討無果,無奈一紙訴狀將金某訴至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金某歸還貨款。
  法庭上,金某對欠王某的貨款沒有任何異議,只是強調暫時沒錢還而已。經過法官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金某分三期將欠款7540元還清,最後一期於2013年7月15日前還清。
  2013年7月15日很快過去了,金某除了第一期2000元按時還款外,其餘的5540元一直不還。2013年底,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常熟法院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多次找金某談話,金某對欠款事實還是沒有異議,但是就是強調沒錢。
  2014年初,金某作為“老賴”上了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4年3月,金某急吼吼打電話給執行法官,要求履行自己一直未還的欠款。原來,金某因做生意需求,準備向銀行進行小額貸款。但是銀行方面審查下來,拒絕了他的貸款申請,理由就是金某有執行案件在法院,且在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上榜上有名。金某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刻就主動要求還款。
  近日,金某至法院將所欠款項一次性還清。
  【法官說法】
  所謂“失信被執行人”,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有:禁止高消費行為、限制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若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截至2014年4月底,常熟法院已經發佈三批共計310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曝光“黑名單”一是請全社會參與監督,可以擴大財產搜索範圍,讓被執行人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無處可逃;二是從名譽上對被執行人形成壓力,迫使其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三是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實際的信用懲戒,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在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都將受到限制。  (原標題:男子欠債五千拒不歸還上法院“黑名單” 貸款被拒主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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