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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晚間,張藝謀授權藝謀工作室就“超生門”發表聲明,稱張藝謀與陳婷確育有兩子一女,並願配合政府部門工作,接受相應處罰。“身為公眾人物,張藝謀認可媒體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權利,但是上述不實言論已嚴重干擾到張藝謀家人的正常生活,更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對於謠言的始作俑者,我們正在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並將作保留追求其法律責任的權利。”(12月1日鳳凰娛樂綜合)
  我曾為張藝謀辯護,但是看了張藝謀的授權聲明,我贊同網友的觀點,這哪裡是道歉?分明是霸氣畢露,盛氣凌人,威脅民眾啊。
  張藝謀“超生門”如何走向,自有廣大民眾繼續監督。我關心的是,類似張藝謀如此赤裸裸威脅廣大民眾不得隨意說話的行為,在中國的法治史上,已非第一例,已經有人,有集團用法律行動讓敢於行使合法監督權的民眾傾家蕩產或者苦不堪言。如果允許這樣濫用法律威脅公眾正當監督權力的行為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對中國法治建設極其不利,中國到了應該為限制公眾人物名譽權立法的時候了。
  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限權與保護該如何立法?
  首先,界定公眾人物。經過這些年來的實踐,參照國際經驗,可以將公眾人物界定為與社會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的社會知名人士、團體及政府官員。對公眾人物以法律形式細分,自願的公眾人物(比如楊麗娟、鳳姐、乾露露之類),非自願的公眾人物(比如劉德華、劉翔、孫楊之類),政治公眾人物(比如鄧亞萍、劉鐵男、劉志軍等),社會公眾人物(比如薛蠻子、賀衛方、郎咸平等),可以以列舉法的形式說明,以讓廣大民眾更好地遵循。
  其次,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限制。
  公眾人物名譽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其權利必須明確受限,以防公共利益被不當破壞。應當確立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限制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實質惡意原則(禁止公眾人物向有關其行為的不真實的言論索取損害賠償,除非他證明這種言論具有實質上的惡意,明知虛假或者不計後果的漠視真偽);事實抗辯與輕微損害抗辯原則(公眾人物從社會關註中獲得巨大利益,如果沒有害及其人格尊嚴,公眾人物對社會關註中的輕微損害理應予以容忍)。
  最後,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護。
  法律對公眾人物固然要限權,但是公眾人物也是人,同樣需要法律的良好保護,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及時維護好公眾人物的合法權益。應當說明公眾人物受到侵犯的行為種類和特點:侮辱、誹謗、新聞報道失實、不當描述、惡意訴訟等。公眾人物受到不法侵害,公眾人物同樣享有要求侵權方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建議給予黨政紀等處分並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侵害行為嚴重者,公眾人物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藝謀與妻子陳婷的確育有兩子一女,並依照國家規定接受相應處罰”,超生是事實,“七八個”還是“三四個”的區別,這能算謠言嗎?“對於謠言的始作俑者,我們正在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並將作保留追求其法律責任的權利。”這話讓人不寒而慄。公眾人物憑藉強大的財、權、物做後盾,濫用法律,威脅勢單力薄的廣大公眾不得監督,張藝謀不是第一個,但是張藝謀也不會是最後一個,誰會是最後一個呢?
  “張藝謀認可媒體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權利”,看來張藝謀不認可廣大群眾的監督權利,可是,沒有廣大民眾的尋根究底,以張藝謀的霸氣,誰敢進入他的別墅?誰敢對他貼身緊逼?見多識廣的老百姓敢相信某些計生委等部門嗎?難不成要等到張藝謀百年那天,突然冒出一大幫孩子,社會才知道真相?這對社會的損害何其大也?
  張藝謀“超生門”真相幾何?張藝謀霸氣道歉,我們能容許這樣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濫用法律的事情一再發生嗎?當然不能,期待以張藝謀霸氣道歉為契機,公眾人物限權立法早日面世,以更好地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監督權,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更好地增進社會和諧。
  文/李雲勇  (原標題:張藝謀霸氣道歉能否催生公眾人物限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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